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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房建材料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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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办理缩小认证范围有关事宜。                                                                   第六章 认证后的监督与复评第十九条 为保证获准认证供方的产品质量稳定,中心负责认证供方的日常监督工作。第二十条 获准认证供方必须每年接受中心对其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确认和监督复查。第二十一条 在认证有效期内,对获准认证供方质量体系的监督审查每年至少一次。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每年一至二次。视情况中心可对供方实行非例行的监督工作。第二十二条 质量体系监督审查、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样检验由中心统筹组织安排。第二十三条 监督审查组应及时向中心提交监督审查报告,分包认证检验机构应及时向中心提交监督检验报告。认证中心定期将日常和非例行的监督审查检验情况报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第二十四条 全面复评 (一) 认证有效期满的供方可连续申请再次认证。 (二) 需申请再次认证供方须在有效期满前半年提出再次认证申请。 (三) 对申请再次认证供方,中心须进行全面复评,复评程序按本"管理办法"第三章执行,中心视具体情况可简化部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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