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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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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3 对于获得临时认可资格的申请者,CNASC将根据审核观察结论和认可证书1年有效期满前的监督评审结论,做出是否批准申请者认可资格的决定。做出批准申请者认可资格决定的,由CNASC主任签发有效期为4年的认可证书,CNASC办公室予以公告
    6.3 认可证书
    6.3.1 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年。
    6.3.2 认可证书内容包括:
      a) 认可证书名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证书;
      b)“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
      c) 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d) 认证机构获准认可的业务范围;
      e) 认可的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
      f) 认可注册号;
      g) 认可证书签发人和认可机构印章。
    6.3.3 认可证书以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描述,以中文描述为准。
    7  监督评审和复评
    7.1 监督评审
    7.1.1 CNASC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定期实施监督评审,以确保认证机构的运行持续满足认可要求。监督评审参照认可评审的有关程序进行。
    7.1.2 监督评审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至少每年一次。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适当增加监督评审的频次:
      a) 发现证书持有者违反认可的有关规定;
      b) 对认证机构的投诉、抱怨反映出其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c) 认证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包括重要的方针和程序及组织机构的改变;
      d) 影响认证机构能力的有关因素的改变,如人员、设备、场地、工作环境或其他重要资源的改变;
      e) 在以前的评审中,存在未实施充分评审的特定领域;
      f) 发生其它严重影响认证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的情况;
      g) CNASC提出要求。
    7.1.3 CNASC若发现认证机构不符合认可的有关规定,或发现认证机构徇私舞弊,认证质量严重不合格,将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认证机构,CNASC将暂停或撤销其认可资格,并予以公告。
    7.2 复评
    7.2.1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要求延续认可资格时,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CNASC提出延长认可资格有效期的书面申请。CNASC将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对申请者进行全面复评。复评通过后换发新认可证书,认可资格得以延续。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复评或复评未获通过的认证机构不得继续使用认可证书,由CNASC注销其认可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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