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品厂产品质量检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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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责任心强: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责任心强、大公无私、认真负责的态度,遇事要耐心,宣传质量标准,为厂把好质量关。
d身体健康:必须经体检合格。
e必须持有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3.3.2 质量检验人员的权限
a凡外购原材料,经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有权不予以验收,不得入库,更不准投入生产使用。
b入库时合格,使用时发现变质的原材料同样有权拒用。
c在生产过程的检验中,发现有瓶装饮用水不合格,瓶装饮用水装运不规范、违反操作规程等质量问题,有权进行管理(提出返工重做或其它措施)。
d在生产中使用的各种计量器具,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否则有权督促检查和通知停止使用。
3.3.3 质量检验人员的责任
a对外购原材料,未按规定标准检验验收或漏验、不验,检验人员应负责任。
b由于检验人员错验、漏验或不验而造成较大或重大质量事故质检科长应负领导责任。
c质检科长发现忽视瓶装饮用水质量的倾向不及时向厂长报告,因而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应负责任。
d由于质量检验人员掌握质量标准不认真,影响产品质量,应负责任。
4 报告和记录
原材料的检验记录
瓶装饮用水生产检验记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的管理职能,质量检验人员条件、权限与责任;从原材料采购进厂到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饮用水质量检验工作。
2职责
2.1企业质量检验的职能
2.1.1把关职能。在原料形成瓶装饮用水的全过程,通过检验,挑出不合格品,使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不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实现把关职能;
2.1.2鉴别职能。根据产品标准、技术要求和工艺规范的规定,采用看称、化验等方法,对被检验原材料和瓶装饮用水作出鉴别,确定合格或不合格。
2.1.3预防职能。采用先进的检验方法、合理的检验方式,在生产过程中预防不合格品的产生。
2.1.4报告职能。把在进行检验工作中的数据、情况认真作好记录、分析,向厂质检科和生产厂长报告。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质量检验的机构设置
3.1.1在厂的直接领导下,设质检科,集中领导厂内专职的质量检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