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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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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7404—1998】
 
      
    
                            前  言

  本标准依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规定的表述方法及要求编写,其中通用卫生要求部分主要参照GB 
14881—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起草,同时非等效采用了CAC国际法规相关部分和日本、美国、台湾及加拿大等国的相关法规或标准中的部分内容,以求达到与国际GMP接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湖南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湖南省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大跃、史根生、张国雄、魏明峰、唐细良、张一青。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膨化食品企业在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的设置以及卫生、生产及品质等管理均应达到的标准、良好条件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膨化食品生产企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76—1996 低压锅炉水质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膨化食品
  采用膨化工艺制成的食品。
  3.2 膨化
  使处于高温、高压状态的物料迅速进入常压状态,物料中的水分因压力骤降而瞬间蒸发,导致物料组织结构突然膨松成为海绵状的过程。
  4 设计与设施
  4.1 设计
  4.1.1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规范和GB 14881的有关规定。
  4.1.2 要将选址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总平面布置图、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生产工艺规程等)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按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规定和程序报批。
  4.2 厂区环境
  4.2.1 工厂不得设在易遭受污染的区域,要选择地势干燥、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区。厂区不应设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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